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252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劉三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貳萬陸仟陸佰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101年6月1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
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1年12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
(下同)2,886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
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
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
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1日。
(二)債務人於民國101年7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2年4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2年5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7,
110元及費用4,858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
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20%計算至結清之日止。
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而遲延給付時,自到
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20%計算
遲延利息。"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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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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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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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58元 │ 102年5月23日起至 │百分之15.74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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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7,561元 │ 102年5月23日起至 │百分之18.75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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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62,927元 │ 102年5月23日起至 │百分之20 │ 無 │無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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