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217號
TTDM,102,聲,217,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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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1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傅怡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4
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含包裝袋貳只,驗餘淨重總計為零點貳柒陸貳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傅怡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案件,業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 緝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2包,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查獲之第一、 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 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其未經裁判 沒收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又得諭知沒收並 銷燬之者,以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為限 ,固不及於毒品之外包裝,惟若外包裝與沾附之毒品無法析 離,自應將外包裝併該毒品諭知沒收並銷燬,司法院著有18 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及最高法院94年度臺 上字第6213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傅怡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民國100年5月13日上午7、8時許,在臺東縣臺東市○○ 路0段000號之居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 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次。嗣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無施用傾 向,經該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64號為不起訴處分 確定,有不起訴處分書、扣押物品清單附卷足憑。而扣案含 有白色晶體之透明夾鏈袋2包,經送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 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鑑定結果(白色晶體2包檢驗前 合計為毛重為0.6897公克,驗餘淨重共計0.2762公克),均 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中心101年3月15日 慈大藥字第000000000號鑑定書1份存卷可佐,是扣案之白色 晶體2包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之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另包



裝上開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包裝夾鏈袋2只,因內含極微量 之甲基安非他命殘留而無法析離,應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前揭甲基安非他 命送鑑時,經鑑定機關另取用鑑驗用罄,此部分業已滅失, 爰不予宣告沒收銷燬。從而,聲請人據此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銷燬,核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自應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士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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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