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2年度,129號
TTDM,102,易,129,2013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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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易字第12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怡君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
字第737號),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告訴人陳鄉姐告訴被告賴怡君竊盜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因 告訴人為被告之母親,依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直系血 親間犯竊盜罪,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 刑事撤回告訴狀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各1紙附卷可憑,揆諸 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馬培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美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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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