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耀隆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登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日
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1年司催字第562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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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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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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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總盈汽車有限公司呂│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1年10月25日 │75,600元 │AA0000000 │ │
│ │文端 │大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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