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47號
TNDV,102,重訴,147,2013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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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47號
原   告 孫榮宗
訴訟代理人 李育禹律師
      曾靖雯律師
      高嵐書律師
被   告 孫英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2,000元未據繳納裁判費。惟依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
除地上物返還土地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請求返
還之面積為280平方公尺,是以上開二筆土地最近公告現值計算
,原告本件起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4,0
56,000元【(10平方公尺+27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50,200元=14,056,000元】。原告另請求被告按月給付相當於
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05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
5,728元。原告僅繳納2,000元,尚不足133,72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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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