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8號
原 告 東賓茶藝文化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松山
被 告 廖國駿
劉雴鈴(原名劉安妮)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犯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01年度重附民
字第8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關於請求被告連帶賠償被竊珠寶金飾損害金額新臺幣玖佰貳拾參萬參仟元部分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國駿於民國101年6月29日晚間,駕駛其妻 即被告劉安妮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劉安 妮自臺中市南下至台南市,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 意,於翌日(30日)凌晨2時50分許,駕車至臺南市安平區 「東賓茶藝文化會館」外,由被告劉安妮開車在外等候接應 ,而由被告廖國駿蒙面爬上東賓茶藝文化會館1樓屋頂,再 爬至2樓室外露台後,徒手將窗戶之欄杆強行拆卸侵入會館2 樓,再自2樓儲藏室內之升降梯通道攀爬而下,敲破店內展 示玻璃櫃,竊取原告所展示之珠寶金飾約70多件及監視器主 機,過程中並導致約10多件珠寶金飾受有損害,致原告受有 失竊珠寶損失新臺幣(下同)9,233,000元(有附照片者總 金額7,083,000元、無照片計22件損失估計約2,150,000元, 合計9,233,000元)、損壞物品損害金額906,000元,損失金 額共計10,139,000元,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起訴,並聲明:被告連帶賠償原告10,139,000元及自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 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 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 (本院23年附字第248號、26年鄂附字第22號判例參照)。 又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 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 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 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至刑 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 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
訴訟法決定之。故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 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其提起合法與否,仍應依刑事 訴訟法予以判斷(參見本院60 年台上字第633號、41年台上 字第50號判例)。準此,非因刑事犯罪而直接受損害之人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法院未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 第502 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卻誤以裁定移送於民 事庭時,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不合法,不因移送民事庭而 受影響,受移送之民事庭對之仍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 裁定駁回之。
三、本件原告因被告犯竊盜案件於刑事訴訟程序(本院101年度 易字第906號),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判令被告連 帶給付原告10,139,000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繕本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 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其附帶之民事訴 訟,以裁定移送民事庭。經查:本件被告所犯竊盜案件雖經 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06號判決被告廖國駿犯毀越安全設備竊 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被告劉安妮幫助犯毀越 安全設備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六月,得易科罰金,惟該刑事 判決認定之事實僅為被告廖國駿有拆除窗戶、打破窗戶玻璃 ,以手擊破通道外側之板材,將監視器拔除後,持店內之鹽 燈砸毀展示櫃後,竊取葉松山之妻高麗雲置於櫃內如附表所 示之珠寶及監視器主機,此有本院101年度易字第906號刑事 判決在卷可憑,是有關被毀損物品及監視器主機部分,固可 認原告為被告上開犯罪之直接被害人,然珠寶部分既屬高麗 雲所有(原告於本院102年6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亦確認珠寶 係屬高麗雲所有),是經刑事判決認定被竊之如附表所示之 珠寶金飾之直接被害人應為高麗雲,原告並非該犯罪事實之 直接被害人,自不得就附表所示珠寶遭竊部分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被告賠償原告珠寶被竊部分之損害,是其就珠寶 被竊部分主張遭竊70多件損失合計9,233,000元部分之起訴 ,顯與附帶民事訴訟要件不合,該部分雖經本院刑事庭裁定 併予移送於民事庭,揆諸前開判例意旨及說明,原告就珠寶 被竊部分之起訴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該部分之訴既經 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四、至於原告主張物品遭毀損部分,於刑事判決認定之遭毀損範 圍內,堪認原告為直接被害人,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 告損害賠償應合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該部分則 由本院另依民事訴訟相關程序依法審理,附此敘明。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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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特徵材質│是否│被扣押│起獲時間及地點 │
│ │ │ │ │起獲│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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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黑珍珠項鍊│1條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9日19時15 分臺南│
│ │ │ │ │ │ │市○區○○路○段0號前 │
│ │ │ │ │ │ │(4795-N8 自小客車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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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葉型玉佩 │1塊 │蜜糖黃 │是 │吳羚榛│101年7月10日15時00 分臺 │
│ │ │ │ │ │ │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二段117 │
│ │ │ │ │ │ │號前(五八五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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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碎玉(翡翠│1條 │尚有1塊 │是 │吳羚榛│101年7月10日15時00 分臺 │
│ │)項鍊 │ │主要之翡│ │ │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二段117 │
│ │ │ │翠墜子未│ │ │號前(五八五商行) │
│ │ │ │起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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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蟾蜍玉石(│1塊 │原鑲在紅│是 │吳羚榛│101年7月10日15時00 分臺 │
│ │白底青) │ │K金戒指 │ │ │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二段117 │
│ │ │ │上,戒指│ │ │號前(五八五商行) │
│ │ │ │未起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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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紅寶石 │1塊 │原鑲在白│是 │吳羚榛│101年7月10日15時00 分臺 │
│ │ │ │K金戒指 │ │ │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二段117 │
│ │ │ │上,戒指│ │ │號前(五八五商行) │
│ │ │ │未起獲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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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鑲鑽紅寶石│1條 │ │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項鍊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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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台灣藍寶石│1條 │ │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項鍊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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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K金戒指 │1只 │鑲綠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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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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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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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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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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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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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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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K金戒指 │1只 │鑲貓眼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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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K金戒指 │1只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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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K金戒指 │1只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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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K金戒指 │1只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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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K金戒指 │1只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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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K金戒指 │1只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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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K金戒指 │1只 │鑲紅寶石│是 │廖國駿│101年7月10日16時15 分臺 │
│ │ │ │ │ │ │中市○○區○○街000號(陳│
│ │ │ │ │ │ │厚志住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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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翡翠滿天星│1條 │圓型印章│是 │吳羚榛│101年7月16日13時35 分臺 │
│ │項鍊 │ │墜子 │ │ │中市北屯區大連路二段117 │
│ │ │ │ │ │ │號(五八五商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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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男用戒指 │1只 │鑲藍寶石│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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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珍珠耳環 │1對 │ │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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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翡翠項鍊(│1條 │鍊條為翡│否 │ │ │
│ │花開富貴)│ │翠圓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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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天然南洋珠│1條 │鳥型 │否 │ │ │
│ │項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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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白底青(玉│1條 │ │否 │ │ │
│ │)觀音項鍊│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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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義大利正K│1條 │鑲翡翠墜│否 │ │ │
│ │金項鍊 │ │子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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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翡翠(眼型│1條 │ │否 │ │ │
│ │)項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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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老玉古錢玉│1條 │ │否 │ │ │
│ │項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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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白菜翡翠項│1條 │ │否 │ │ │
│ │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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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龍捲翡翠項│1條 │ │否 │ │ │
│ │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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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T鑽翡翠項│1條 │可以開天│否 │ │ │
│ │鍊 │ │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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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蟾蜍油青(│1條 │ │否 │ │ │
│ │玉)項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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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三彩(玉)│1條 │ │否 │ │ │
│ │項鍊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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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貔貅項鍊 │1條 │白底青( │否 │ │ │
│ │ │ │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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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冰種(玉)│1只 │ │否 │ │ │
│ │墜子(多子│ │ │ │ │ │
│ │多孫)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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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眼型翡翠戒│1只 │戒子或項│否 │ │ │
│ │指 │ │鍊兩用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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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古龍三彩(│1只 │ │否 │ │ │
│ │玉)墜子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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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黑珍珠戒指│1只 │ │否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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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紅寶石戒指│1只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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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紅寶石戒指│1只│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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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鑲鑽戒指 │1只 │30幾分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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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紅寶石戒指│1只 │白K金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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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鑲鑽戒指(│1只 │90幾分 │否 │ │ │
│ │黑寶石)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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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紅寶石戒指│1只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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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鑲鑽戒指 │1只 │25分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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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紅寶石戒指│1只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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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藍寶石戒指│1只 │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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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日本紅寶石│1只 │ │否 │ │ │
│ │紅K金戒指│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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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紅寶石鑲鑽│1只 │紅寶石 │否 │ │ │
│ │戒指 │ │1.18克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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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冰種(玉)│1只 │手環 │否 │ │ │
│ │圓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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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冰種(玉)│1只 │手環 │否 │ │ │
│ │扁環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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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白玉圓環 │1只 │手環 │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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