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90號
TNDV,102,訴,790,2013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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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90號
原   告 王綉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俊興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469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4,
1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
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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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