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遺產分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766號
TNDV,102,訴,766,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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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66號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被   告 邱惠美
      邱裕雄
      邱彬峯
      邱珠美(已歿)
      邱珠惠
      邱金貴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同條第1項第3款亦有規定。又分割遺產訴訟 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應由繼承人全體或繼承人內利害相同 之全體,共同起訴或共同被訴,否則當事人不適格,法院得 逕認為無理由而為駁回之判決(最高法院著有42年臺上字第 318號、15年上字第1799號判例意旨可參)。而關於當事人 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 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臺上字第90 5號判決足參)。
二、本件原告主張意旨略以:被告邱惠美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 而全體被告公同共有繼承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3145、3146建號房屋,故依民法第242條 、第1164條規定,代位訴請分割遺產云云。惟查,本件原告 係於民國102年4月9日起訴為本件請求,有起訴狀在卷可稽 ,然依原告所提出被告邱珠美戶籍謄本記事欄記載(見本院 102年度補字第190號卷第51頁),其業已於101年4月4日死 亡,被告邱珠美既然已於起訴前已死亡,其即無當事人能力 ,又本件訴訟標的對於共有人全體又屬必須合一確定,則 本件原告之訴,其當事人適格自有欠缺。從而,本件原告之 訴既有前述訴不合法及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顯無理由,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斷,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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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