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廖芸孺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洪蕭珠
洪崑智
洪崑吉
洪振凱
洪克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32,35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