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31號
TNDV,102,補,331,2013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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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31號
原   告 廖芸孺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律師
被   告 洪蕭珠
      洪崑智
      洪崑吉
      洪振凱
      洪克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932,352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05,0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
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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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