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314號
TNDV,102,補,314,2013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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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來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林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5,133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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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