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4號
原 告 陳來傳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林蕉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45,133元(元以
下4捨5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355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