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87號
TNDV,102,補,287,2013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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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方鄭京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鄭壹
      鄭新德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正崇
      柳玲鈺
被   告 鄭新福
      鄭靜玉
      鄭海水
      李武凱
      謝振源
      李武統
      李武忠
      張鄭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面積(㎡)=5,600元×200㎡=1,12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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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