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87號
原 告 方鄭京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被 告 鄭壹
鄭新德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鄭正崇
柳玲鈺
被 告 鄭新福
鄭靜玉
鄭海水
李武凱
謝振源
李武統
李武忠
張鄭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0元(計算式
:土地公告現值×面積(㎡)=5,600元×200㎡=1,120,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