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01號
TNDV,102,監宣,201,2013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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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林瑄琅
上列當事人聲請准予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不動產事件,本院於民國
102年6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及理由欄中所有關於林黃端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等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等字。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自明。復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 3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依 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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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