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50號
TNDV,102,消債更,50,2013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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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50號
聲請人即
債 務 人 沈敏倫
代 理 人 鄭竣讆  通訊地址:臺北郵政7之972號信箱
      洪筱婷  通訊地址同上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壹萬元。
理 由
一、按「……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 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 ,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為更生之聲請,爰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0元, 逾期未繳納,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庭法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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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