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95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鄭丞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肆佰零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點四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鄭丞峻於99年9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
幣26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民國99年9月10日起至104年
9月18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四計付。本金及
利息自借款日起,每一個月一期,共分60期分期攤還。
期間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或違約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逾期償
還本金、利息時,除仍按約定利率計息外,另自102年0
5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1000元違約金。
(二)上開借款除已繳至102年05月29日止之本息外,其餘部
份迄未清償,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44407元整,迭經催
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
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
付上開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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