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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6年度,152號
PCEV,106,板聲,152,2017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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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簡調字第105號
                 106年度板聲字第15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張逢進
法定代理人 張明輝
      張貴生
      張銘仁
      張景順
      張文生
      張福全
      張清波
被   告 張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弄00號2 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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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