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490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黃登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貳佰陸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建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1月13日合併,並更名為「永
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合先敘明。
(二)相對人於民國92年11月19日向聲請人訂立有現金卡契
約書,依約應於每月20日結算一次,並依年息百分之
15按日計息。
(三)上開借款如未按期清償,除按原訂利率付息並喪失期
限利益外,逾期六個月以內應另按前開利率之一成計
算加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前開利率
之二成計算加付違約金(現金卡契約第三條),相對
人至民國94年9月21日共積欠新臺幣79267元,覆經催
討,迄未清償。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鈞院
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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