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243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黃秀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柒佰叁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黃秀玫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9,283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3,678元整。(三)違約金:新臺幣769元整。(四)
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
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
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
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
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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