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黃文玲即黃于菱
兼法定代理 黃宏煜
人
兼法定代理 李業鳳
人
一、債務人黃文玲即黃于菱、黃宏煜、李業鳳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文玲即黃于菱前於民國99年至100年間,邀同
債務人黃宏煜、李業鳳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
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25,196元整,
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
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文玲即黃于菱自
民國102年2月18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5
,196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
%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2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
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宏煜、李業鳳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
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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