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6946號
債 權 人 莊進雄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翁晨翔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至第五一 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五一三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 得行之,同法第五0九條第一項後段,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依債權人所提之戶籍 資料,債務人已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出 境並於一百零二年一月十五日為遷出登記,故須向國外送達 之。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