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6377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蘇勇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蘇勇吉於民國93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
臺幣25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
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
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
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
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
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264838元整自民國95年01月26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5年0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廿計算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264838元
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
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
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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