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843號
TNDV,102,司促,15843,2013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843號
債 權 人 許明環
債 務 人 康朝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
  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
  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所提之當票,其上關於收取利息之
  利率部分僅載明「依當舖業法規定」,惟遍尋「當舖業法」
  條文,其中並無關於收取利息利率之規定,故本件應以兩造
  無約定利率視之,而以年息5%計算遲延利息,債權人本件
  請求利息逾年息5%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
 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
 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
 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