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568號
TNDV,102,司促,15568,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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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55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蔡珏蕊
債 務 人 杜梅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珏蕊前就讀建國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杜
    梅戀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借款本
    金51,76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攤還本息。
  (二)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
    除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
    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
    即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蔡珏蕊自民國102年3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3,319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債務人杜梅戀
    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
    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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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