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31號
債 權 人 羅仕煜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卋、蔡季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卋、蔡季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
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