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5331號
TNDV,102,司促,15331,2013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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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5331號
債 權 人 羅仕煜  住桃園縣楊梅市○○路0段000巷0弄00
            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卋蔡季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陳卋蔡季芳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個人及全
   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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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