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 告 徐安良
鄭鳳珠
徐美玲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徐安正
被 告 穩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勝欽
訴訟代理人 許安德利律師
許世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南市○○區○○○段○○○○○○○地號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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