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1628號
TNDV,101,訴,1628,201306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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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6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基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偉仁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肇鴻間因本院101年度訴字第 1628號拆
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50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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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