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良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峰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5月22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繳納上訴費新台幣53,178元,此項裁定已於102年5月24日送 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 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