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江淑華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訴訟代理人 吳麗珠律師
上 訴 人 孫陳秋月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孫淑~FM;眞~FK;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5樓之1
孫淑芬 住同上
孫弘人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孫艷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4樓
孫弘哲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6
樓
石藻香 住高雄市○○區○○○路000○0號
洪玉芬 住同上
吳洪貞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洪玉珍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8樓之1
洪玉芳 住屏東縣崁頂鄉○○村○○路00號
洪玉玲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號
洪玉容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號
洪秀岳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洪天熺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洪時祥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洪敏珊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號
洪時瑞 住同上
林洪素香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洪天蒸 住嘉義市○區○○街000號之2十樓2
魏永煌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0號
魏麗櫻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0巷00號
居14423 BARCLAY AVE. APT.5A,FLUSH
ING, NY 11355,U.S.A(應收受送達
處所不明)
魏燕麗 住臺南市○○區○○路0巷00號
魏秋燕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00號
居日本滋賀長浜市新旭町136
魏嘉伯 住宜蘭縣壯圍鄉○○路0段000巷00號
林財元(魏麗蘭之繼承人)
住屏東縣屏東市○○街000巷00號
林彥吟(魏麗蘭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楊麥惠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王女宗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之1
王欽德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居15501 WINDSOR MANOR LN.,ROCKVILL
E, MD 20853, U.S.A
王女貞 住高雄市○○區○○街00號12樓
王女美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王大木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王上豪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1
王女雯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王碧玉 住臺南市○○區○○00○0號
王碧枝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號
王碧雲 住臺南市○○區○○○000號之376
居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
王坤山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王堅達 住同上
鄭明玲 住同上
王櫻陵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4
樓
王聖富 住臺南市○○區○○里○○00○0號
王櫻璉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王千旻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王俊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5
王貞尹 住臺南市○區○○街00號11樓之15
王四箴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4
樓
王紀元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鄭王秀蘭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陳王東 住臺南市○○區○○00號
(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蘇正玄 住臺南市○○區○○街0巷00號
居23 HOOVER DRIVE, THORNHILL, ON L
3T 5M6, CANADA
蘇正熙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3樓
蘇正平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4樓
蘇叡娟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0號11樓
之2
蘇正途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
0號2樓
洪鄭罕 住彰化縣二水鄉○○路000號
鄭雅心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余美玲 住同上
鄭凱升 住同上
居5285 ELSON AVE., BURNABY, BC V5H
2Z4, CANADA
鄭安恬 住同上
鄭雅芬 住新竹市○區○○○路000巷0弄0號
鄭謝紫玉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鄭慧菁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2樓之2
鄭如芬 住同上
鄭登元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號
鄭光哲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6樓之2
王鄭淑敏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鄭蘇蕙娥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
鄭百峯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0號
謝孟格 住嘉義市○區○○街00號之9
謝孟宸 住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
謝孟珈 住嘉義市○區○○街00號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謝岳宏 住同上
上 訴 人 鄭夙芬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
號
鄭旭峯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號
林王淑媛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陳王淑卿 住宜蘭縣羅東鎮○○路0段000號
居18 HALSTED CIRCLE, ALHAMBRA, CA
91801, U.S.A
薛王淑娥 住南投縣埔里鎮○○街000號
居1845 SHARON PL., SAN MARINO, CA
91108, U.S.A
王淑英 住新北市○○區○○街00號3樓
王淑貴 住臺南市○○區○○路0巷0號7樓之1
王瑞光 住同上
王葉英琴(王達夫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5樓
王偉蓁(王達夫之繼承人)
住同上
王振宇(王達夫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
王波浪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7樓之1
王英英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0○0號
王泰雄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
居日本東京都杉並天沼3-20-18
王瑶敏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四樓(應
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慧敏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
00號
王霈穎(即王淑敏)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王禹軫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11樓
王姵文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3樓
王國權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王南基 住新北市○○區區○路00號5樓
居14530 TWIN PEAKS RD., POWAY, CA
92064, U.S.A
王蘇未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3樓
王佳容 住同上
王俊傑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王俊能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王俊雄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號
王敏華 住臺南市○○區○○○路00號(應收受
送達處所不明)
陳王英華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3樓
呂王秀微 住臺南市○○區○○○路00號(應收受
送達處所不明)
楊王琴喨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號
胡慶茂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胡瑞雲 住高雄市○○區○○路00巷00號
胡春雄 住雲林縣斗南鎮○○路00巷00號
胡福順 住高雄市○○區○○路00號5樓
王吉成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王來好 住臺南市○○區○○○00號之2
王來春 住高雄市○○區○○路0號5樓之1
王來有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王來滿 住臺南市○○區○○里○○○00號之2
王福進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5樓
王福忠 住高雄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尤太平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尤贊霖 住臺北市○○區○○路00號4樓之1
尤怡霖 住臺中市○○區○○路00號4樓之16
尤淑芳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弄0號
蘇胡素娥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之5
胡陳淑貞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胡嘉茵 住同上
胡嘉戀 住同上
胡嘉玲 住臺南市○○區○○里○○000○00號
胡嘉蘭 住新竹縣竹北市○○○路000號8樓
張順風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張旭廷 住同上
張翠芬 住桃園縣中壢市○○路000號
周國楨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
胡晏菁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16
樓
胡怡文 住新北市○○區○○○路○段000號之1
10樓
胡怡仁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號2樓
許王紅柑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弄00號
王天賜 住臺北市○○區○○路○段00號3樓
何胡秀花(胡黃彩雲之繼承人)
住高雄市○○區○○路000 ○0號
胡文宗(胡黃彩雲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胡妙吟(胡黃彩雲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陳惠香 住新北市○○區○○○00號
高崇明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楊高秀貴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高明雄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高淑慧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高淑華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2樓
高銀晚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之5
高天生 住臺東縣臺東市○○○路000巷00弄0號
賴林青柳(賴金滿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賴美鑾(賴金滿之繼承人)
住同上
賴美淑(賴金滿之繼承人)
住同上
賴美雲(賴金滿之繼承人)
住同上
賴建州(賴金滿之繼承人)
住同上
陳賴美惠(賴金滿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洪志典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凃宗德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陳錦綢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陳永上 住臺南市○○區○○○0號之3
方清福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號3樓
謝豐宗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蘇榮村 住臺南市○○區○○000號之48
王俊欽 住臺南市新市區○○里○○00○0號
陳豐足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周得順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李 濓(高璧賢之繼承人)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林采~FM;瑱~FK;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林宏哲 住高雄市○○區○○里○○○路000號
周恒全 住高雄市○○區○○○路○○巷00號
黃加樺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陳春源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郭百岳 住臺南市○○區○○街0段000○0號
周易~FM;瑱~FK; 住同上
林志孟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姜瓊媛 住同上
林煒程 住同上
林承叡(即林柏宏)
住同上
黃宣綺 住臺南市○○區○○○街000巷00號
黃宣融 住同上
劉珮欣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黃英傑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許云馨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陳銘雄 住臺南市○○區○○路00號
陳蘇秀美 住同上
黃炳蒼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羅欣松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羅吉籐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羅憲明 住臺南市○區○○里○○路0號
王振亨 住臺南市○○區○○路00巷00號
王思堯 住同上
臺南市善化區公所
上 一 人 設臺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文俊 住同上
上 訴 人 洪禎(兼洪蔡水盆之繼承人)
住澎湖縣白沙鄉○○村○○00號之4
洪崇益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之1
洪國銘 住澎湖縣馬公市○○路000號7樓
戴洪碧玲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之1
蘇俞文 住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王姜蕉妹 住新竹縣新豐鄉○○街00巷0號
王廷哲 住同上
王小弦 住同上
王雅惠 住同上
王溪龍 住臺北市○○區○○○路00號
(現收受送達處所不明)
王其文 住嘉義市○區○○路00號
王溪泉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6樓
王國興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4樓3
王麗娟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5
王孜益 住臺南市官田區二鎮里二鎮00號之26
胡峻榮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2
被 上訴人 王錫傳 住臺南市○○區○○000○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
月28日99年度新簡字第36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未經言
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 各款之規定: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 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 之,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屬於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 所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最高 法院42年台上字第318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件共同訴訟 人江淑華對於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係為有利益於同造當事人 全體之行為,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其餘上 訴人雖未對原判決聲明不服,亦視為上訴,應併列為上訴人 ,合先敘明。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 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6條 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審被告魏麗蘭於被上訴人起訴後之民國 99年8月13日死亡,繼承人為林財元、林彥吟(林真浩已拋 棄繼承);王達夫於被上訴人起訴後之99年7月25日死亡, 繼承人為王葉英琴、王振宇、王偉蓁;胡黃彩雲於被上訴人 起訴後之99年7月25日死亡,繼承人為何胡秀花、胡文宗、 胡妙吟;賴金滿於被上訴人起訴後之101年3月12日死亡,繼 承人為賴林青柳、賴美鑾、陳賴美惠、賴美淑、賴美雲、賴 建州;高璧賢於被上訴人起訴後之100年4月30日死亡,由繼 承人李濓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洪蔡水盆於被上訴人起訴後之 101年1月23日死亡,由繼承人洪禎辦理分割繼承登記;上 開繼承人均未聲請拋棄繼承,上訴人江淑華並具狀聲明由渠 等承受訴訟等情,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屏東地方 法院102年5月27日回函、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繼承系統表 及上開被繼承人與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經核與前開 規定相符,應准渠等承受訴訟。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江淑華上訴意旨略以:兩造所共有之坐落臺南市○○ 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坐駕段420之94、4 20之83地號,下合稱系爭土地),經原審認原物分配顯有困 難,判決變價分割。惟本件如以變價方式分割,判決確定後 必須透過強制執行方式拍賣系爭土地,再以賣得價金依各共 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惟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合計僅新臺幣 1,348,198元,上訴人應有部分比例僅6880分之1,所分得之 價金甚微,毫無利益,若維持現狀對共有人全體較為有利, 原判決所認定之分割方式,應無理由等語,並聲明:原判決 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其餘上訴人及被上訴人均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及陳述。
三、按第一審之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除兩造合意願由第二 審法院就該事件為裁判者外,第二審法院因維持審級制度認 為必要時,得不經言詞辯論廢棄原判決,而將該事件發回原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第2項、第453條分別定有 明文。而所謂訴訟程序有重大之瑕疵者,係指第一審違背訴 訟程序之規定,其違背與判決內容有因果關係,或因訴訟程 序違背規定,不適於為第二審辯論及判決之基礎者而言(最 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12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按當事人死 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 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 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 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分別定有明文。法院違背此項規定 ,而為關於本案之裁判,訴訟程序自有重大之瑕疵。四、經查:本件被上訴人王錫傳於99年6月2日提起訴訟後,原審 程序有如下瑕疵:
㈠原審被告魏麗蘭、王達夫、胡黃彩雲分別於被上訴人起訴後 之99年8月13日、99年7月25日、99年7月25日死亡,有上訴 人江淑華所提出之戶籍謄本(見本院卷㈠第226頁、第286頁 、第191頁)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之規定,訴訟 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魏麗蘭、王達夫、胡黃彩雲之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法院自應於其繼承人承受訴訟後,始得繼續進行 訴訟程序。原審未察,仍對已死亡之魏麗蘭、王達夫、胡黃 彩雲為言詞辯論通知書之送達,並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及判決 ,已有違誤。
㈡原審被告鄭胡素花於被上訴人起訴前之96年6月6日已死亡, 依法應由繼承人鄭宏宇、鄭敬容、鄭敬齡、鄭敬欣繼承(鄭 敬和已於97年6月6日死亡,由鄭石卿繼承,鄭石卿復於100 年3月31日死亡),被上訴人卻仍將已死亡之鄭胡素花列為 原審被告,顯未以系爭土地原共有人王鵠朱之繼承人全體為 被告,於法洵難謂合。
㈢原審並未對上訴人江淑華、孫弘哲、洪崇益、林王淑媛、王 瑞光、張翠芬、胡文宗、林宏哲之戶籍地為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之送達,亦難認渠等受合法通知,則原審准被上訴人聲請 ,以渠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場為由,對之為一 造辯論判決,亦有瑕疵。
㈣原判決列原審被告周得順、高璧賢之訴訟代理人為上訴人黃 炳蒼,惟遍查全卷,並無周得順、高璧賢委任黃炳蒼之委任 狀在卷供參,上訴人黃炳蒼應屬未經合法代理,原判決未對 周得順、高璧賢寄送言詞辯論通知書,而以上訴人黃炳蒼為 渠等之訴訟代理人而進行言詞辯論程序,訴訟程序亦具瑕疵
。
㈤從而,原審未注意上情,仍於100年1月14日依被上訴人聲請 為一造辯論,並於100年1月28日逕對已死亡之魏麗蘭、王達 夫、胡黃彩雲、鄭胡素花為判決,其踐行之訴訟程序自有重 大瑕疵,兩造復未合意願由本院就本事件為裁判,為維持審 級制度,本院認有將本事件發回原審法院更為裁判之必要, 爰不經言詞辯論,將原判決廢棄,並發回原審,另為適法之 裁判。
㈥末查,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尚有下列情形,應併予留意: 1.原審被告王蘇迎及上訴人王碧玉、王碧枝、王碧雲已拋棄對 系爭土地原共有人王豐亨之繼承,上訴人王溪龍、王其文、 王溪泉、王國興、王麗娟已拋棄對原共有人王胡迎心之繼承 ,上訴人鄭雅心、鄭雅芬已拋棄對原共有人鄭昭隆之繼承, 有本院86年度繼字第292號、98年度司繼字第147號、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86年度繼字第550號拋棄繼承卷宗影本附卷可考 (見本院卷㈡第248頁至第257頁、第208頁至第211頁);又 上訴人鄭明玲並非原共有人王雄飛、王陳雪之代位繼承人, 上訴人江淑華並非原共有人洪王秀鸞、洪發江之代位繼承人 ,原審判決所列之上述被告,均非系爭土地之共有人。 2.系爭土地原共有人臺南縣善化鎮(由臺南縣善化鎮公所為管 理人),於100年3月4日已由臺南市以接管為原因辦理接管 登記,管理人改為臺南市政府工務局。
3.上訴人許云馨已於101年3月28日以買賣為原因,將其對系爭 土地之應有部分12900分之1移轉登記予上訴人黃炳蒼。 4.上訴人「陳永上」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陳永仩」、 上訴人「謝豐宗」依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為「謝豊宗」。 5.系爭土地之地號已變更為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面積變更為53.15平方公尺)、同段1269地號土地(面積 變更為0.2平方公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 、第453條、第436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麗娟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