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69號
原 告 蔡榮膺
被 告 鍵誠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雅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171,5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023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
,即以上訴不合程式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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