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59號
原 告 許維翰
林枝旺
溫基成
上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吳昆達律師
被 告 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鵬飛
訴訟代理人 陳建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請陳報:㈠兩造契約終止之具體時間,及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所得工資數額;㈡特休假工資以平均薪資計算之理由。被告請陳報:不休假代金之具體計算方式,係如何以原告之薪資數額換算為每月之不休假代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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