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加班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20號
TNDV,101,勞訴,20,2013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阮氏紅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吳昆達律師
被   告 台南縣私立太子宮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湯月美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