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0號
原 告 阮氏紅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複代理人 謝文明律師
吳昆達律師
被 告 台南縣私立太子宮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湯月美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