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94號
TNDM,102,附民,94,2013062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吳淑雰
被   告 蔡芳茹
      張孟暉
      郭玟君
      陳峰松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