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吳淑雰
被 告 蔡芳茹
張孟暉
郭玟君
陳峰松
上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本院102年度易字第360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而非經長久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包梅真
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陳谷鴻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幸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