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建生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
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和春清血解毒丸」參瓶、「和春仁參補身丸」壹瓶,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 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 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 15227 號予以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扣案「 和春清血解毒丸」3瓶、「和春仁參補身丸」1瓶,均為被告 所有供犯罪之用,業據被告供述在卷,是本件聲請,核屬有 據,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傳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