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092號
TNDM,102,聲,1092,2013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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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9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建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聲請沒收扣押物(102 年度聲
沒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0992-D9號車牌貳面(背面均有LP-7890黑色雕刻貼紙字樣),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建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 年5 月27日以100 年度偵字第60 3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本件扣案之LP-7890 號車牌2 面, 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 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 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 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被告丁建良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認係犯刑法第212 條 偽造特種文書罪,業經檢察官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 期間2 年,已於102 年6 月9 日屆滿,且緩起訴處分未經撤 銷等情,有卷附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緩字第1797 號緩起訴執行卷宗可按,扣案「0992-D9 號車牌2 面(背面 均有LP-7890 黑色雕刻貼紙字樣」均係被告所有,並供犯上 開偽造特種文書所用之物乙節,業經被告於警詢及偵查時供 稱:LP-7890 號車牌2 面,是我將原車牌0992-D9 的背面空 白處,用黑色雕刻貼紙再以廣告設計剪裁等語明確,且有扣 押物品目錄表在卷足憑。又領取牌照後車牌之所有權屬於車 主所有,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且被告行為時,車主即 被告,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 張附卷可按(見警卷第13頁) 。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告 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 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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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