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0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張淑貴
被 告 黃育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一0二年度執
聲沒字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淑貴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育祥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指定 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張淑貴繳納現金具保後 ,已將黃育祥釋放在案,茲因該受刑人於一0二年度執字第 六四五0號案件執行時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 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 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三、查受刑人黃育祥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一萬元,由具保人於民國一0一年八月 一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將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刑保字第00 000000號)各一紙附卷可稽。茲受刑人黃育祥上揭案件業經 判決確定,嗣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受刑人到案執 行,然受刑人經依法傳喚、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 拘票、司法警察拘提未獲報告書各一份在卷可稽,業經本院 查明無訛。且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具保人張淑貴 於一0二年六月六日上午十一時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未獲之 事實,亦有卷附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及送 達證書影本、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各一份在卷 足按,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 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國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