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附民字第88號
原 告 陳榮銘
被 告 張福來
張英賢
蔡雅描
上列原告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福來、張英賢、蔡雅描被訴 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本院於102年6月28日以101年度訴字 第76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威龍
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惠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