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9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楷
選任辯護人 黃郁婷律師
陳柏諭律師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529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嘉楷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31日1 時許,駕駛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內載綽號「胖虎」之不 詳姓名成年男子,途經臺南市中西區府前路2段美樂地KTV前 ,見葉濬綸與友人陳宇宏深夜大聲講話,竟心生不滿,與「 胖虎」共同基於恐嚇及毀損之犯意,由王嘉楷持球棒,「胖 虎」則持無殺傷力之仿具瑞塔改造空氣手槍一把,下車後即 由「胖虎」一手持手槍扺住葉濬綸頭部,一手拉住其衣領, 王嘉楷再與「胖虎」一起對葉濬綸叫囂斥責:「講三小」、 「喝醉酒就可以罵人」,以此方式剝奪葉濬綸之行動自由, 並致葉濬綸心生畏懼。嗣「胖虎」將槍交與王嘉楷,改持王 嘉楷之球棒,猛打葉濬綸所有之車號0000-00號小客車之左 後車窗玻璃,致該車窗玻璃毀損不堪使用,王嘉楷再對葉濬 綸揚稱:這是給你的一點教訓。為警據報查獲,扣得改造空 氣手槍一把。案經葉濬綸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 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認為被告王嘉楷涉 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嫌,提起公訴等語(被告王嘉楷另 涉妨害自由罪嫌部分由本院另為審結)。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7 7條第1項傷害罪、第354條毀損罪,須告訴乃論,刑法第287 條、第357條規定甚明。
三、本件被告王嘉楷所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經檢察官提起 公訴,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 訴人葉濬綸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上開告訴,有撤 回告訴狀1件在卷可稽(見本院訴字卷第23頁),揆諸前揭 說明,本件毀損罪嫌部分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至於被告王嘉楷另涉妨害自由罪嫌部分由本院另 為審結,附為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