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188號
TPDA,102,簡,188,2013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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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188號
原   告 張振揚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勞工保險局間給付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事件,提
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同
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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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