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99年度,38號
TPDV,99,重家訴,38,201306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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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家訴字第38號
上 訴 人 程淑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宗羲間因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579,4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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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