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6號原 告 葉大有被 告 謝本恒 陳志豪 李瑞三 周文彬 李功華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被 告 陳意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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