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526號
TPDV,99,訴,526,201306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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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26號
原   告 葉大有
被   告 謝本恒
      陳志豪
      李瑞三
      周文彬
      李功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
被   告 陳意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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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