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破更一字,97年度,10號
TPDV,97,破更一,10,2013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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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破更一字第10號
聲 請 人即
破產管理人 陳淑貞律師
相 對 人
即 破產人 王事展
      王令台
      王令一
      王令僑
      郭立力
上列聲請人因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破產事
件,聲請人聲請破產程序終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破產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 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破產終結之裁定,破 產法第145條、第146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破產人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五人所有之財產,經執行完畢,已分配與各債權人, 有匯款收據為證,本件業已執行完畢,請准裁定破產程序終 結等語。
三、查本院民事庭於民國(以下同99)年10月24日間裁定宣告王事 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破產,並經本庭於 100年1月17日選任陳淑貞律師為破產管理人。經執行破產人 王事展王令台王令一王令僑郭立力五人所有之財產 ,破產管理人分別於101年5月17日、101年10月29日、101 年12月27日、102年4月23日聲請本院認可分配表並予公告之 ,經本院於101年5月22日、101年10月31日、102年1月3日、 102年4月26日同意認可,並指定於101年5月28日、101年11 月6日、102年1月10日、102年5月6日公告,自公告日起15日 內為異議期間,異議期間均無人異議,隨由破產管理人進行 分配,並經破產債權人等具領受分配之債權,核與首揭破產 程序終結規定相符,爰依首開規定裁定本件破產程序終結。四、依破產法第14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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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