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86年度,152號
TPDV,86,司,152,201306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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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6年度司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趙璧
      杜慶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86年度司字第152號源擴企業有限公司
選派清算人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 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 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 ,應經法院裁定許可,非訟事件法第4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5 月7 日具狀請求交付源擴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源擴公司)之收入、支出明細累計清冊,以供 債權人閱覽乙節,有鴻源公司破產暨清算債權人聲請閱卷狀 1 份可參。而聲請人非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之當事人,業經 本院調閱本院86年度司字第152 號卷宗確認屬實,依上開說 明,聲請人須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其與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 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法院始得依聲請裁定許可付與卷內文 書繕本或影本。
㈡、本院於102 年5 月22日以北院木民勇86年度司字第152 號函 ,請聲請人釋明其與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具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聲請人於同年月28日具狀陳稱,由本院函文所載「台 端並未欲閱覽本院86年度司字第152 號卷,亦請來狀告知本 股」等語,可證明其有利害關係,有本院前開函文、鴻源破 產事件債權人聲覆狀各1 份足憑,足見聲請人僅以書狀陳明 其為源擴公司債權人,未提出其他可釋明其為源擴公司債權 人或與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文件或其 他資料。
㈢、又本件選派清算人事件之當事人並未同意聲請人得聲請付與 卷內文書繕本、影本,綜觀全案卷證,亦無聲請人為源擴公 司債權人、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資料,堪認聲請人未就其與 源擴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盡釋明之責, 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付與卷內文書繕本或影本,於 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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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