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艾安
代 理 人 鄭釧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341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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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 年度除字第9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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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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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金歐企業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興雅分│101 年9 月30日│4,474元 │CA0000000 │
│ │蘇葉美月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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