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91號
聲 請 人 邱明輝(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邱明億(即邱垂燦之繼承人)
共同代理人 石幸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7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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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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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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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091-NE-0000000-0 │普通股 │1 │1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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