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法定代理人 黃文能
代 理 人 吳豐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2194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2 月28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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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9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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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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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101年6月14日│1,002元 │A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 │黃文能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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