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69號
聲 請 人 簡豪治即禾豐工程行
代 理 人 簡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2年度司催字第425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2年6月27日屆滿,尚 無人申報權利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 閱屬實。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訟法 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故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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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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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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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理成營造股份有限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1年12月12日 │39,350元 │AN0000000 │
│ │司 │敦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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