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038號
TPDV,102,除,1038,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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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38號
聲 請 人 王昱盛即盛寶五金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96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6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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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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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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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大千起重工 │陽信商業銀 │102年1月31日 │95,000元 │AD0000000 │
│ │程有限公司 │行古亭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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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家和有線電視│臺灣銀行 │101年12月31日 │8,216元 │AM0000000 │
│ │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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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欣政貿易股 │合作金庫商業銀│102年1月26日 │11,062元 │MZ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行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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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詮英工程 │臺灣新光商業 │102年1月31日 │18,600元 │JA0000000 │
│ │有限公司 │銀行新店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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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