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017號
TPDV,102,除,1017,2013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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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高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柏偉
代 理 人 黃合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催字第327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因末日為假日順延,於民國102 年6 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17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
├──┼─────────┼─────────┼───────────┼─────────┼────────┤
│001 │財團法人資訊業策進│華南商業銀行和平分│101年12月17日 │91,350元 │CD0000000 │
│ │會 張進福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昀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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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飛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