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原 告 賴林秀合
原 告 賴政隆
原 告 賴政延
原 告 賴文瑜
原 告 賴文玲
追加原告 賴政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靜嘉律師
劉鎮瑋律師
被 告 賴林雪清
追加被告 賴政嘉
追加被告 賴政和
追加被告 賴政廷
追加被告 賴文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連復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2時25分,在本院第29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