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訴字,102年度,31號
TPDV,102,重家訴,31,2013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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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1號
原   告 吳陳淑麗
      吳世記
      吳嬋娟
      吳世俊
兼前列四人共同
代 理 人 吳世平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溫尹勵律師
      王昭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世雄間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4,061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976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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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