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6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許瑀璇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訴訟代理人 陳鴻瑩
被 告 王美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已於民國102 年5 月31日經本院102 年度消債更字 第107 號更生事件,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有卷附公告1 份在 卷可稽,是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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